规章制度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广西高等学校院(系)议事决策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条 学院党委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支持院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在职权范围内讨论决定学院日常行政工作的会议。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 院长办公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上级重要文件、会议精神。
(二)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行政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对需提交党政联席会和党委会决策的议题,提出初步意见或方案。
(三)讨论落实学院的发展规划,讨论研究学院行政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及工作总结。
(四)安排落实教学、科研、学科、师资队伍、实验室建设等各方面具体措施及各项工作。
(五)安排落实教学、科研、管理人员和教辅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进修培训、考核、评优等各项工作。
(六)落实学院教风、学风建设、德育工作及学生管理工作意见和方案。
(七)讨论学院教学、科研经费及预算外经费的使用和执行情况。
(八)协调解决学院招生、就业、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有关问题。
(九)通报工作,研究解决学院日常行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十)讨论由学院制定的行政规章制度。
(十一)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其他需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解决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成员包括:院长、副院长。讨论议题涉及到党建、思想政治工作的,要邀请党委书记参加。讨论与学生工作相关的议题,要邀请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参加。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其他列席会议的人员由院长根据议题确定。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第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题由院长或其他分管负责人提出,院长确定。院长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做出决定。
第九条 院长办公会议实到会人数应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第十条 坚持一事一议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要畅所欲言,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不得仓促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会议中审议的重大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经院长审核签字后,根据需要发至本学院有关单位并存档备查,同时应传阅至因故缺席的班子成员。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四条 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学院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相关会议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五、附 则
第十七条本规程自2021年5月 20 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程》同时废止。
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
2021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