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贯彻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保证重要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委是本单位的政治核心,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与学院行政各司其职,共同负责贯彻执行学校党委行政的各项决策部署。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会议。
第四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所属机构、单位,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 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研究本单位教职员工年度考核结果与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以及其他评优评先工作中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六条由学院党委会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决策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师生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对党委提名的学院所属机构、单位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经党委书记、院长协商同意可以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委书记或院长主持。
涉及党建的工作事项由党委书记主持;涉及行政的工作事项由院长主持;属于党政工作交叉性质的议题由党委书记和院长协商确定主持人。为了便于会议组织,应当按照某一会议阶段主持人相对固定的原则编排议题次序,也可以经党委书记、院长商定某次会议由二者之一全程主持。党委书记、院长若有一人外出时,可以委托对方主持;党委书记、院长同时外出时,一般不召开会议。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包括学院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院长、副院长。根据议题需要,由党委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院长助理、学院办公室主任应列席会议;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决策,教工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代表以及分团委书记、分工会主席或二级教代会负责人等可根据实际情况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对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委书记、院长共同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充分沟通,交换意见,形成共识,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未经党政主要负责人会前共同审定的议题,且又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不得临时动议列入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程。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视情况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提出可供选择的方案。涉及教学科研、人才引进和学科建设中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等的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会前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第十二条党政联席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学院办公室或指定专人负责接收,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政联席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院长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讨论决策时,应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进行充分讨论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 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党委书记、院长应当最后表态。
第十四条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方式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者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 院长或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 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或相关单位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 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十八条 学院办公室负责党政联席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党委书记、院长会签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决定事项,由分管领导组织实施并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通报实施情况。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汇报、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条 党政联席会决定的事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十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一条属“三重一大”事项中以及本制度规定的其他应经党政联席会议决策范围事项,必须经党政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党委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监督本制度的贯彻落实。党委书记、院长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党政要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六、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学院要认真开展本制度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21年5月20 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原《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院长办公会议议事规程》同时废止。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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