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一、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党委班子建设,规范学院党委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党委在学院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组织部 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等政策文件,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学院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二、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和学校党委决策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等的意见和措施;
4.党建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班子成员及师生员工政治理论学习计划、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5.分析基层党组织状况,提出加强基层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的办法和措施;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按照组织工作程序对本级党委、下辖党支部的换届工作做出安排等基层党组织建设的重要事项;
6.讨论审定本单位党校工作、发展党员工作计划;审定发展党员名单;提出对入党积极分子培养对象、预备党员和党员进行教育、培养和管理的办法和措施;分析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等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7.学院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
8.加强学院党委自身建设的重要事项;
9.加强学院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研究制定本单位党政班子建设方案;
2.按照上级党组织有关规定,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照有关程序研究决定学院内设机构、系所、科研中心、教研室等负责人的选拔任用事项或提名建议任免人选事项;
3.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术委员会、 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
4.干部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5.基层党组织书记、党务工作人员和辅导员、班主任配备、 管理等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政课程、课程思政建设等师生思想政治工作、宣传思想文化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老干部和离退休等工作领导的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应由党委会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学生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教授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委会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三、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至少召开1次,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特殊需要时经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集会议。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委托党委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党委会会议的出席成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议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为有效。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在会前向党委书记请假。
不是党委委员的学院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党委会会议,不是党委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党委会会议。涉及教职工、学生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决策,教工党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代表应列席。根据需要,党委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开党委扩大会议。
第八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由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党委委员提出建议、党委书记确定。对重要议题,党委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院长建议,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院长和相关党委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九条党委会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条党委会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学院党委应指定专人负责提前接收提交的议题相关材料,并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
党委会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党委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
第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重要问题发生较大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或向上级党组织请示。党委书记或者会议主持人,应当最后表态。
凡属重要议题和“三重一大”事项,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不得以传阅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讨论决定重要事项时应当进行表决,表决可以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和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党委委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会后由主持人或指定专人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决定。
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一事一议、逐项表决。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当逐人表决。
紧急情况下不能及时召开党委会会议决策的,党委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党委委员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党委会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责任人或相关机构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委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者本人及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十五条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或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第十六条党委会会议必须指定专人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经会议主持人审定,并经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签字后连同会议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学院党委必须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学院党委权限范围内的干部选拔任用基本程序是:
(一)党委研究确定选拔任用权限范围内干部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和民主推荐范围。
(二)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与测评。
(三)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党委会会议确定干部考察人选。
(四)党委发布考察公告,并组织考察工作组进行谈话考察。
(五)征求同级纪委意见,并做出廉政鉴定。
(六)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拟任人选。
(七)对拟任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八)党委会会议研究决定正式任用。
(九)就选拔任用情况,形成向学校相关部门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党支部书记的选拔任用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学院党委研究讨论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基本程序是:
(一)对重大事项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和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与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要通过二级教代会或其他形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意见建议。
(二)就重大事项在会前与党委委员、党政班子成员之间进行充分酝酿或沟通协商。
(三)将重大事项提交党委会会议进行研究讨论,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四)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形成向学校相关部门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第十九条学院党委在教师(人才)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上进行政治把关的基本程序是:
(一)审查对象就政治立场、政治原则和政治方向提供相关证明或说明材料。
(二)学院党委成立领导考核小组对审查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把关。
(三)学院党委通过查阅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向国安、公检法等有关部门核实审查对象的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
(四)将政治把关情况提交党委会会议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
(五)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后的重大问题,形成向学校相关部门呈报或备案的意见。
四、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党委委员或相关机构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学院党委会汇报。学院党委指定专人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定决议,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向学校党委汇报、及时传达至本单位师生员工。学院党委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会议决定的事项,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委会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第八条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二十三条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事项,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五、附 则
第二十四条学院党委要认真开展本制度执行情况年度自查,并自觉接受学校党委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干部,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2021年5月 20 日起施行,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原《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党委会议制度》同时废止。
中共广西师范大学物理科学与技术学院委员会
2021年5月20日